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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炉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哪个排放标准?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2-01-05 14:19:22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-1996)未对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控制。但氮氧化物是《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中的四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一。那么,工业炉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哪个排放标准?

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-1996)未对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控制。但氮氧化物是《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中的四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一。那么,工业炉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哪个排放标准?

       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,我们先建立以下观念:

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-1996)属综合性排放标准。

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,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,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。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,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,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,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[1]。

已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(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)的行政区域,其排污单位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        基于上述三点,解答如下:

        (一)替代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-1996)的行业排放标准统计如下(包括但不限于):

       (二)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一览(包括但不限于):

        (三)”没有行业排放标准,也没有地方排放标准“的,怎么办?

        参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2月8日在其官网的“公众互动 -> 常见问题 -> 其它问题”板块中给出的以下回复:

        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9078-1996)未包含氮氧化物指标,但部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提出了相关限值,例如《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665-2012)就对轧钢生产过程中使用热处理炉排放氮氧化物提出浓度限值。如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中均未包含氮氧化物指标,则应按照《环境标准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)第17条、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》(HJ 2.2-2008)第5.3.2.1条等规定,提出参照标准或控制要求,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。

        因此,惟一出路是:提出氮氧化物的参照标准或控制要求,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。

参考文献:

国家环保总局《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》(环函〔2004〕145号)

现行的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无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?

《环境标准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)

 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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